正文 第二百一十三章 旧案旧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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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88106 www.88106.info)    可惜,大约一个月后,我们上面的人在对我们训话时,说:李喆畏罪自杀,投井身亡,说孩子没有消息,也不知去向……事情的经过大概如此。

    至于具体的寻找经历,郭自爱见过什么人,一共走访过多少村庄,以及收集到有关他们母子的传闻等等这些宝贵资料,都记录在他随身携带的笔记本上。

    听完马骅老人的介绍后,于大海被郭自爱老人忠诚友情的信念所震撼。他暗下决心,一定要查清事实,以抚慰郭自爱老人的在天之灵。

    根据自己收集得到的证据,结合郭自爱老人最后几年的活动情况,凭着多年的办案经验,于大海敏感地发现:这绝不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逃逸案,而是一起利用交通肇事的方式,掩盖杀人罪行的故意杀人案。

    但是,作为刑事案件,缺少最重要的一环——即,作案动机!

    作案动机——假设,杀死郭自爱的目的,是为了阻止他寻找李喆母子(?);抢走那本详细记录寻找过程的笔记本,是为了毁掉所有一切与‘李喆母子’有关的资料(?)——那么,是谁,一个什么样的人,因为什么目的,不惜以故意杀人的方式,阻止郭自爱的调查?有没有可能,这个人误以为郭自爱是以寻找他们母子的名义,私下调查李喆溺水失事的经过?

    那么,李喆的溺水失事,其中隐藏着什么秘密吗?

    可惜,公安福海分局的档案室,在八十年代后期,因为发生过一起火灾,所有档案资料都被毁于一旦。于大海的调查,只能依靠几位老同事零碎的回忆,试图揭开这个秘密。

    据说,是大王家村的一位村民,因为要用机井浇地时,无意之中,在井里发现李喆的遗体。根据秦法医解剖推算,溺水已经发生一个月左右的时间。

    他说:虽然正值夏天高温季节,但因为今年雨水过多,机井内的温度较低,延缓了尸体的腐烂速度。有人记得,当年是劳改农场的领导到现场辨认的尸体,经他确认,死者正是一直没有归队的现行反革命分子、特务家属李喆。

    在这之前,因为李喆没有按时归队,大队革委会认为她可能潜逃。劳改农场的领导已经到公安局报案。不过,具体案情由谁负责,是谁接待的村民报案,村民是谁,以及劳改农场那位领导到现场辨认尸体等等,所有这些资料,都在那场大火中消失,已经无法核实。

    首先假设——有没有这种可能,那具尸体并非是李喆?所以,才会有人阻止郭自爱调查,还抢走他的笔记本?假如这个假设成立,那么,机井里的那具女尸是谁?真正的李喆又在哪里?

    假设——对方为什么一定要杀死郭自爱?因为,按照他的性格,只要活着,这位执着的老人就会继续调查下去,千方百计寻找老同学的遗孤!

    假设——李喆就是溺死在机井中的女人;那么,她的孩子现在何处?难道是成年后的孩子,在竭力阻止郭自爱的调查吗?

    但是,假如是已经成年的孩子从中作梗,他为什么阻止父亲的老同学寻找自己?也许,他不了解郭自爱与自己父母的关系……他有必要一定去杀人吗?

    假设——有没有这种可能,是与这个孩子有关的人,或者,是他的抚养人,在设法阻止郭自爱寻找孩子?那么,这个人是谁?

    假设——难道是他造成自己母亲李喆的死亡吗?但是,一个四、五岁的小孩,怎么会杀死自己的亲生母亲?

    也许,还有最后一个假设——李喆就是被人杀死的,然后,设计成失足掉进机井里,伪造一个溺水身亡的假象。只要这个假设,才能说明对方为什么为了阻止郭自爱调查,不惜再次杀人。他们陷于了一个死循环的情节中,只能用杀人方式掩盖另一个杀人罪行。

    为了证实最后这个假设,于大海几次到福海分局,找老同事喝酒聊天,寻找所有与之有关的信息。后来,在几位同事的帮助下,于大海找到当年参加调查这个案件的一位已经退休老刑警的地址,于大海马上登门拜访这位前辈,了解当年他对这个案情调查的主要过程,和他本人对这起案子的观点。

    十分可惜,这位老刑警已经患上阿尔茨海默症状,记忆已经正处在混沌时间长,清醒时间短的晚期阶段,他无法提供有价值的线索。

    但是,只有一次,在他瞬间清醒中,不时地提到大火。通过其他同事的帮助,于大海得知福海分局发生那场大火时,正是他那天值班。对此,他受到处分,被安排内退。

    据说,正是受这个原因影响,他患上的阿尔茨海默病,也就是老百姓说的老年痴呆症。

    几年之后,于大海还是偶然得知,当时负责办案的是时任福海分局刑警队长,现任局长马陆。这个消息之所以得知较晚,是因为案子发生后没几天,他被安排脱产到省里上学。等一年以后结束学业,他又马上调到市局工作。这些都是后话。

    经过一番缜密思考后,于大海根据这起‘交通事故逃逸案勘查现场’的档案资料和现场照片,以及自己搜集到所有案情细节资料等等,结合郭母提供的有关郭自爱寻找古人之子的情况,在列举六大疑点的基础上,他写出一份详细的分析报告,阐明自己的观点,正式向市局领导提出重新调查这起‘肇事逃逸案’的申请报告。

    首先提出异议的,是时任刑警支队副队长刘仲伟。他个人认为:于大海申请复议报告,虽然看似有理有据,但却缺少最重要的一个环节,即想要定性为刑事案件,必须提出一个明确的作案动机。

    但是,在这个案件中,于大海没有提出可以说服人的,有关案犯作案的主要动机方面的证据。假如,硬要往刑事案件这边靠,比如说,把它定性是一起抢劫案,案犯并没有抢走被害人身上的三十多块钱。这三十多块可不是一笔小钱,它相当于一个职工半个月的工资。所以,你说他是见财起意,抢劫杀人,完全是不成立的。

    另一位提出质疑观点的,是一位年龄比较大的领导。他说:关于郭自爱家属提出的,死者是因为笔记本等这些东西,被人有预谋地故意杀害,这有点勉强,也讲不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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